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类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大校发〔2024〕65 号)

发布日期:2024-11-29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业经 2024 年 11 月 4 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24 11 27



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确认、登记。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若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批量同类物资,则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资源。按照国家标准分为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商标权、信息数据、经营等。

在建工程是指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信息化平台,形成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秩序,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资产的有偿使用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等负责人担任。国资委实行席位制,因岗位或职务变动,由接替相应职位的人员自然递补。

 国资委是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及相关制度;

(三)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审议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组织开展涉及国有资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的审议研究。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负责国资委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

监督国资委会议决议的执行,对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拟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向校国资委及上级部门办理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宜;

)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及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负责学校资产数据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报告汇总上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负责指导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

第十条  学校各归口部门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四)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每年向国资委报告归口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管理和支付管理以及务登记等方面的管理;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土地公用房屋的管理;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设备、软件、家具用具入库监督管理;

(四)教育技术与教学资源中心负责教室及教室辅助用房的规划及使用管理负责在线课程、视频、PPT及慕课等数字教学资源的技术支撑、管理入库、运维及应用;

(五)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全校园林绿化以及湖塘水面的管理,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管理,负责全校食堂的管理,负责全校学生宿舍的使用管理;负责经学校授权的保障类、服务类及经营类房屋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资料的管理;

(七)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的管理;

(八)博物馆负责全校文物陈列品的管理;

(九)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的管理与保护;

(十)党委宣传部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宣传报道以及文创产品的管理;

(十一)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全校论文、论著的管理

(十二)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十三)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IP地址、数据资产的管理;

(十四)基本建设处负责在建工程、室外构筑物、附属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维修工作;

(十五)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经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代表学校持有所属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并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管。同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  学校独立建制的资产使用单位是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维护好本单位在信息化平台的资产信息;

(四)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六)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在核算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同时,需核算资产保值增值成果,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使用费;

(七)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以及各二级单位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  各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要求,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严格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不得配置与本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十  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时,可提出增加资产配置申请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需配置的资产。

第十  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流程规范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  各单位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论证立项、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配置资产外,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  凡经确认应当收入博物馆、档案馆馆藏的文物、陈列品,必须送交博物馆、档案馆收藏,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

二十  学校通过建设形成的资产应当归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  各单位通过调剂、购置、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要及时进行验收、登记以及财务处理,定期清查实物资产,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第二十  学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国有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对外担保、抵押等事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应当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挂牌招租。

第二十  学校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信息,并建立定期核对制度。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处理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拨、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二十九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由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权限和相关审批程序组织实施。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规定按照《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公用房、店面、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学校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集中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学校所属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的归属关系。学校所属企业法人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须按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履行。

第三十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  各单位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应当按规定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三十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十九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协商等方式解决,也可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裁定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四十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有偿转让、置换、出售;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收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  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按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使用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四十  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分析说明和总结报告;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配置、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状况,年终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十 资产管理处负责向学校国资委汇报学校资产动态及分析,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国资办组织人员不定期对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章  绩效考核

四十九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学校总体及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  学校要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学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五十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各单位自评材料,组织开展抽查,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价报告,督促相关单位完成问题整改。

第五十  各单位按照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五十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的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第五十  学校要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用账表检查、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

第五十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五十九  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管理中有上述行为的,参照省有关文件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第六十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国资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研究解决。学校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大资字〔20151)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