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类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大校发〔2024〕130 号)

发布日期:2024-11-29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业经 2024 年 11 月 4 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24 11 27



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学校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赣财202327号)、《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大校发202465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等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程序

申请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的书面申请,填写《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准备相关材料,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鉴定。单项价值1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单项价值3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组长应为校外专家)。

第八条 公示。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公示,有使用需求的单位可进行调剂

第九条 审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复核。

第十条 评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转让、置换、报废以及损失核销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国资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涉及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学校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单项价值(账面原值,下同)30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二)学校处置公务用车,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学校处置除土地使用权、房屋、公务用车以外的其他单项价值30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并将处置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国资委研究同意,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处置自有资产,上述第()种情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审批后报国资办备案,第(和(二)种情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处置学校资产,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二条 处置。国资办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资产使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挂牌处置。意向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因特殊原因低于评估价格90%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重新批准后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核销。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计划财务处同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的要求,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处置和收入上缴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处置实施

十四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得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学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按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学校对外捐赠国有资产按照《南昌大学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  转让是指学校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学校转让国有资产按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转让科技成果按照《南昌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十七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学校置换国有资产按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十八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学校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针对学校电梯、学生宿舍家具等特殊资产的处置,鼓励探索集约化、专业化运营的处置、盘活新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及资产使用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

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

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单价10万元以下的资产可以不提供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报废房屋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因属危房需要拆除的,提交由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2.学校建设项目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3.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调整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者备案表

其他相关材料。

二十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及资产使用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

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责任认定核批文件,资产实物部分毁损的应提供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国有资产损失涉及保险理赔的,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国有资产因盗窃等毁损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国有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国有资产损失涉及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生效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使用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

(三)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股东会议决议、单位注销文件及财产分配方案等证明对外投资实际发生损失的相关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对经批准核销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专项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处置收入

二十四 处置收入是指学校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职工保管不善赔偿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另有规定外,学校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学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监督检查

二十七  国资办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独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及所属企业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交国资办备案。

三十二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三十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