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和《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大校发〔2024〕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外捐赠是指:学校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捐赠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接受捐赠是指:学校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与学校资产的行为。受赠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负责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机构,按照《南昌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校基金会募集的各类社会捐赠应用于南昌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实际情况其所有权依据相应管理办法向南昌大学移交,移交后相关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将其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用于对外捐赠的,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事先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学校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应当利用学校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捐出资金、在用资产一律从严审批。
第八条 申请办理对外捐赠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二)双方捐赠协议,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的途径、方式、责任人、数量、金额、资产的购置日期,资产编号,交接程序等;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
(四)捐出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五)捐赠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资产卡片和财务凭证);
(六)单位价值300万以上或批量价值800万以上捐赠事项,需提供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七)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办理流程:
(一)捐出单位提交对外捐赠所需相关材料;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拟捐赠资产进行必要性与合规性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国资委办”)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审批;
(四)校国资委审批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五)单位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价值800万以上资产的捐赠须上报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国家关于科技成果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按上述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应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后须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并提供捐赠协议和接收凭据向校国资委办备案。
第十一条 捐出单位和国资委办应加强对外捐赠的跟踪监督,规范操作,监督受赠方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捐赠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后,捐出单位应凭校国资委办的捐赠批复、受赠方接收凭据等资料,一个月内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办理捐出资产的销账手续。
第三章 接受捐赠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接受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应根据附加条件性质,分别报分管的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捐赠方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 指定用途的资产,应遵照捐赠协议和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未指定用途的流动资产,由校基金会统筹安排;未指定用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情况,由校基金会移交学校后,校国资委办统筹调配。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资产后,资产使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入库和财务入账手续,并凭入账单到校国资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如下原则确认:
(一)捐赠方提供了价值凭证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学校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包括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费用)入账;
(二)捐赠方未提供价值凭证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入账;
(三)受赠旧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该资产根据新旧程度折旧费用后的净值入账;
(四)受赠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由校国资委办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入账。
(五)受赠的档案、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固定资产,按照捐赠方提供的价值凭证、标明的价格入账。属于孤本、善本或无入账依据的,由校国资委办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第十七条 受赠无形资产,按照捐赠方提供的资产评估价值登记入账。无评估价值的,由校国资委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第十八条 为弘扬公益精神,学校可根据捐赠金额、项目影响等因素,依据《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项目冠名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鸣谢暂行办法》等规定,通过授予荣誉称号、冠名纪念设施或项目、颁发证书、公开鸣谢等方式对捐赠人予以表彰。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鼓励全校各单位及个人广泛筹集办学经费、引进社会资金、多渠道地吸引海内外各界对我校的捐赠。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捐赠反馈机制,定期向捐赠方反馈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及成效。反馈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报告、电子邮件、专题会议或捐赠方指定的其他形式。
由校基金会负责统筹捐赠反馈工作,协调资产使用单位提供必要信息,并确保反馈内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资产使用单位需配合提供捐赠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数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同意,私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募集捐赠,或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作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形象、声誉的,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按捐赠协议使用受赠资产的,学校将责成其纠正,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学校将收回该资产的使用权。
对外捐赠的,受赠方不按捐赠协议使用学校捐出资产的,学校将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方返还捐出资产。
在使用捐赠资产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及其使用、管理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学校资产,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借对外捐赠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或借机额外销账贪污的,学校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独立学院、附属医院以及校属企业等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大学捐赠管理办法》(南大资字〔20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