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类

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南大校发〔2024〕131 号)

发布日期:2024-11-29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南昌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 2024 11 4 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 昌 大 学

2024 11 27


南昌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大校发〔2024〕65 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师生员工,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资源。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商标权、信息数据、经营等。

(一)专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非专利技术

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技术标准、计算公式、材料配方、实验方案及其他非专利技术。

(三)著作权

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的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四)资源资质

包括:土地等资源使用权;特许经营权;产品认证、服务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人员认可、其他资质证明。

(五)商标权

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能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特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复合商标及其他商标等。

(六)信息数据

包括域名、数据和计算机软件。具体有学校依法取得的通用顶级域名、新型通用顶级域名、其他域名等;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等数据资产;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及其他计算机软件。

数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运行所必须采集的数据,信息系统运行产生的业务数据、教学资源(含多媒体视频、图片、课件等)数据、网站和日志数据等。

(七)经营

包括校名、校誉、未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等,具体包括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有声望的单位或人物名称及代表物;学校冠名权;学校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以校名校誉开展的联合办学、招生及培训等。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学生在校期间依靠学校资源形成的无形资产,学校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或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权益均属学校。

兼职、进修访问学者等临时聘用人员在学校学习、工作期间依靠学校资源或执行学校任务取得的研究成果,除另有协议约定外,其权益归属学校。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学校实施统筹监管、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相结合的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统筹监管是指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产权和价值实施统筹监督管理;归口管理是指对学校各项具体无形资产实施分类管理;使用管理是指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统筹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推进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二)协调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监督无形资产的登记、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组织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参与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转让、许可的可行性论证;

(四)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事项的报备、报批工作;

(五)建立学校无形资产信息数据库,促进学校无形资产共享共用;

(六)负责无形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其他无形资产相关工作。

第九条  涉及无形资产具体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国际处、继续教育学院、教育技术与教学资源中心、网络与信息中心、图书馆、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归口无形资产台账管理与统计工作;

(三)负责归口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等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

(四)办理归口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根据使用单位(使用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归口管理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负责归口管理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收缴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归口管理领域内无形资产权属争议、校外主体(指单位或个人,下同)侵权行为查处等法律事项;

(五)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六)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十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的管理与保护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宣传报道以及文创产品的管理;

(三)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全校论文、论著的管理

(四)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软件的入库和处置等管理;

(六)教务处(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国际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以校名、校誉开展的联合办学、招生及培训等业务中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教育技术与教学资源中心负责在线课程、视频、PPT及慕课等数字教学资源的技术支撑、管理入库、运维及应用;

(八)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IP地址、数据资产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各类型图书资料数据库的购置、日常维护和处置管理;

(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学校校名、校誉作价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以及学校校名、校誉、未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等无形资产的经营管理;

(十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以及未列明的学校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工作。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因学校机构调整而被合并、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履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对其使用和保管的无形资产进行日常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无形资产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进行指导与监管;

(四)提报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申请;

(五)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清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权)相符。

 无形资产形成、取得和计价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主要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各类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归口管理部门应进行充分论证,根据权限严格审批程序,避免盲目、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并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接收并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八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形成或自创的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资本化条件时,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学校;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未同时满足前述两条资本化条件的无形资产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按需自行建库维护。

第十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置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的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行研究开发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其成本应根据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确定。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也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值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七)盘盈的无形资产,按以上规定计价。

(八)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的使用与处置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对外合作使用、授权校外主体使用等方式。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  校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擅自申请与学校名称和标识相关的商标,如确需申请的,需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申请不带学校名称和标识的商标,也需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校国资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申请商标的,按“谁申请谁承担”原则,由申请者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维护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归口无形资产的自用管理流程,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平等合理、公开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防止无形资产在处置环节流失。

第二十五条 除学校自用外,学校使用或处置无形资产(不含科技成果)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或处置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拟使用或处置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组织专家对拟处置的无形资产进行论证,提请校国资委审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国资委提请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根据审批权限向上级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三)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相关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将按约定收取的费用上缴学校;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归口管理部门将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有关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南昌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信息与报告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无形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将本部门管理职责内的所有无形资产按分类、明细、变动信息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以全面反映学校无形资产的数量、分类、状态、增减变动和管理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应无形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无形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无形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对外合作,不得交由校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追讨侵权收益,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