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类

南昌大学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10浏览量:

南昌大学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外捐赠和受赠资产的管理,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2017〕15号)和《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大资字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学校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捐赠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受赠是指:学校接受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予学校资产的行为。受赠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等。

第四条 学校受赠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南昌大学,归属学校国有资产范畴,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的,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事先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学校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一般利用已达报废条件尚可利用的资产对外捐赠。捐出资金、在用资产一律从严审批。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办理程序:遵循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办理流程,由捐出单位事先提交拟捐赠报告、捐出资产清单等相关材料,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上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单位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资产的捐赠须上报教育厅审核经财政厅审批。未按上述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申请办理对外捐赠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合法的受赠人或单位的接受捐赠收据或资产交接清单等证明;

(二)双方捐赠协议,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的途径、方式、责任人、数量、金额、资产的购置日期,资产编号,交接程序等;

(三)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捐赠数额较大的要附捐赠事项对本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等;

(四)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外捐赠应与受赠方签订协议,捐赠后须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并向国资办反馈捐赠情况。

第十条 捐出单位和国资办应加强对外捐赠的跟踪监督,规范操作,监督受赠方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捐赠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后,经办单位和原资产占用单位,应凭国资办书面通知的捐赠批件、受赠方接收凭据等资料,于一个月内到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办理捐出资产的账务处理(销账)手续。

第三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别对受赠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一)南昌大学国资办负责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计财处负责对受赠的货币资金进行管理;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受赠的仪器设备类实物资产进行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对受赠的图书及文献资料(含电子文献资料)进行管理;

(五)档案馆负责对受赠的文物、陈列品等进行管理;

(六)其他受赠资产,由国资办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委托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接受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应根据附加条件性质,分别报分管的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捐赠方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 指定用途的捐款,遵照捐赠协议和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捐款,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筹安排;没有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筹调配。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单位,必须邀请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参加捐赠活动,共同见证、造册登记接收受赠资产清单,由接受捐赠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以及捐赠方等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资产,应持上述多方签章确认的资产清单,到学校资产处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入库手续,并凭验收凭据到计财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一)受赠的货币资金,在受赠当日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二)受赠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在一周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入库手续,两周内到计财处办理入账手续。

(三)受赠的其他资产,必须在三周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入库、财务入账手续。

(四)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述入账手续有困难的,报经国资办批准,可在延期的时限内,完成上述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如下原则确认:

(一)捐赠方提供了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学校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包括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费用)入账;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入账;

(三)受赠旧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该资产根据新旧程度折旧费用后的余额入账;

(四)受赠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由国资办聘请专家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入账。

第十八条 受赠的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按照捐赠方提供的价值凭据、标明的价格入账。属于孤本、善本或无入账依据的,由国资办聘请有关专家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第十九条 受赠无形资产,按照捐赠方提供的资产评估价值登记入账。无评估价值的,由国资办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的受赠资产一般按照账面价值入账,无法确认其价值的,按照市场同类资产价格或评估价值登记入账。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仍无法确认其入账价值的,经国资办审批后,可按照暂时估价办理入账手续,待其入账价值确认后,再按照确认价调整原入账价值。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二十二条 为了鼓励全校各单位及个人广泛筹集办学经费、引进社会资金、多渠道地吸引海内外各界对我校的捐赠,对积极引进社会捐赠的有功单位、个人,按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学校官网及有关出版物上。

第二十四条 为表彰捐赠人对学校的援助和贡献,捐赠方捐建的工程项目或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学校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同意,私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募集捐赠,或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作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形象、声誉的,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或个人不按捐赠协议使用受赠资产的,学校将责成其纠正直至收回该资产的使用权;对外捐赠的,受赠方不按捐赠协议使用学校捐出资产的,学校将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方返还捐出资产。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及其使用、管理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学校受赠资产,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对外捐赠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或借机额外销账贪污的,学校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独立学院、附属医院等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